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厦建规〔2020〕1号-工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厦建规〔2021〕3号-法)规定,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信用行为。”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厦门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有关精神,结合建设工程行业实际,我局制定《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2007年制定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同时废止。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相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厦门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相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或约谈。对涉及党委系统领导干部的,按照《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相关企业进行公开通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天内连续发生2起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的;
(三)发生典型事故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四)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通报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主要负责人: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主要负责人;
2.30天内连续发生2起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1.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2.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3.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4.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代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1.在建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隐瞒或谎报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