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7〕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适应形势的变化,经研究,决定对《试行方案》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试行方案》及其相关规定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住房的规定。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一)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直管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