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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文艺发 〔2009〕 8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文旅发 〔2023〕 46号规定,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朝阳区文委、海淀区文委、丰台区文委、门头沟区文委、房山区文委、通州区文委、顺义区文委、大兴区文委、昌平区文委、平谷区文委、怀柔区文委、密云县文委、延庆县文委,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和《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文化专项资金划转区县后的支出责任,规范市与区县两级关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5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文化划转事项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396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文艺演出星火工程”(以下简称“星火工程”)主要目的是鼓励和引导专业文艺表演团体和群众性文艺表演团体深入京郊农村开展文化服务,以高水平的文艺演出丰富农村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二条  “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公益性服务、文化惠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逐级监管、跟踪问效的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自愿申报原则;坚持适当向生态涵养区倾斜政策的原则。

第三条  “星火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划转区县的文化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实施“星火工程”演出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13个区(县)。

第五条  原京郊边少地区演出的管理并入“星火工程”。

第六条  市文化局职责:

(一)市文化局是政策制定和项目宏观指导部门,负责制定“星火工程”相关政策;

(二)指导、协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抓好工作落实;

(三)负责制定检查考核指标,年度执行中及年底进行项目进度检查。

第七条  区县文化委员会职责:

(一)区县文化委员会是“星火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部门。根据本区县群众的文化需求情况,制定本区县“星火工程”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年度演出计划和协调安排本区县“星火工程”的相关工作,向区县财政部门申报年度“星火工程”项目支出预算,并上报市文化局备案;

(二)与符合条件的演出团体签订演出协议,并组织演出的实施;

(三)负责对在本区县注册的“星火工程”二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剧(节)目内容和艺术质量的审定、监督、检查工作;

(四)制定安全预案及相关措施并指导、监督乡(镇) 落实“星火工程”有关安全工作要求;

(五)负责本区县演出场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在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市文化局、区县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演出场次统计数据及资金拨付方案。区县文化委员会对所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以下两类文艺表演团体可以申请参加“星火工程”:

一类团体:北京市属文艺表演团体;北京市属转企改制文艺表演团体;驻京中央、部队所属文艺表演团体;经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评审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市级品牌文艺表演团体。

二类团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文艺表演团体”资质,经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和本区县文化委员会联合评审确定的各区县群众性文艺表演团体。

第九条  申请“星火工程”补贴的演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出内容积极、健康向上,有反映新时期农村生活题材的节目和一定数量的创编节目;

(二)每场演出演员阵容不得低于20人,演出时间不少于90分钟,不超过150分钟;

(三)具备整场演出所需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等舞美设备,舞台演出除特殊气候造成不便外,应当着演出服并化妆登台演出;

(四)具备与演出有关的安全工作能力,整场演出不出现安全事故。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

补贴资金只能用于补贴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地搭建、安保等支出,以及团队建设与发展、作品创作等相关费用。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相关组织工作费用应当从划转到各区县的文化专项资金(基本补助部分)中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补贴标准

一类团体演出:在市政府确定的“边、少”地区及生态涵养区演出每场补贴人民币 6000 元,在其它地区演出每场补贴人民币 5500 元。

二类团体演出:在本区县演出每场补贴 2500 元。同一演出团体在同一行政村重复演出按1场进行补贴。

第十二条  演出场次

本着自愿申报、自主安排场次的原则,下拨资金确保每年每个行政村至少安排一场一类团体的演出,其余由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依据需求情况自行安排一类或二类团体的演出,并将演出方案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本区县品牌团队的总演出补贴场次不得超过总补贴场次的30%。

第十三条  “星火工程”项目资金已纳入下划区县的文化专项资金范围,市文化局不再另行拨付。

第十四条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应根据年度演出计划,及时向区县财政局申报“星火工程”项目支出预算,与区县财政局商定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管方案,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十五条  “星火工程”项目资金要先演后补、公开透明,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足额拨付到位,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文化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制订工作任务目标,建立检查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区县文化委员会应当主动接受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年度终了后将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市文化局和区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