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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19〕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处室、所属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以下简称404号文)规定,我委切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要求,着力推进核准工作简政放权,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事项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处室在招标事项核准前期工作中的职责

  各专业处室在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与项目业主单位充分沟通,做深做细招标事项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核准其他内容一并提前提出指导意见,各专业处室、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在项目收件、受理环节共同配合,认真把关。

  一是项目业主单位决定全部采用公开招标的,各专业处室应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项目业主单位可不提供《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