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房〔2010〕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房〔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变更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包括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监管协议、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等内容在内的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预售价格变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具体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预售方案中申报的预售价格变动幅度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事先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经备案后在销售现场公示。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中,应当对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的变动幅度进行限制。对未经备案、预售价格超过预售方案所申报变动幅度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并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报备。
二、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采取具体措施,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市、县,要加快制定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三、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销售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售楼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清晰公示相关销售信息,公示信息应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格式条款、预订协议(认购书等)样本、每套准售房源抵押、销售进度状况和面积、价格,以及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站网址、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委托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公示受托代理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委托书。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具体外观样式由各设区市房地产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