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工作部署要求,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现就加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双减”工作,下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对“双减”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提出具体要求。省委、省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对“双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鲁教组发〔2021〕1号),明确“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合理确定计价办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查处涉培训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对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净化教育生态、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任务,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将降费减负目标落到实处。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省及各市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统筹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主要可分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具体的分类标准。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建立收费政策评估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原则上每2~3年核定一次,培训成本发生显著下降的,应及时降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前,要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收费政策符合非营利性要求,保障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益属性。
四、加强成本调查
省及各市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要科学确定调查样本和调查数量,培训机构数量较多的地方,可按照培训机构分布区域、规模大小、培训内容等,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培训机构实施成本调查,确保调查结果能够科学反映当地平均培训成本。培训成本包括培训机构人员薪酬、培训场地租金、宣传费、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培训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正常合理,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培训场地租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应当根据学科类校外培训实际利用时长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摊核算;宣传费按不超过学科类校外培训销售收入的3%据实核算。要加强关联交易审核,对明显不符合公允水平的关联交易,可开展延伸调查。要推动培训机构加快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等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各项成本和收入,以及培训人次、课时量、教师数量等经营情况。
五、强化收费信息公开
各市要督促培训机构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学科类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市级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其中线上学科类培训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发挥好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各市级教育部门应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