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8〕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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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的精神,大力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提高测绘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保障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测绘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测绘工作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把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安全、高效利用”为原则,大力推进测绘科技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福建”地理空间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促进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全面提高测绘为“两个先行区”建设服务。
(二)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数字福建”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到2010年初步建立全省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实现全省1:1万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全面更新和地理框架要素的快速更新,1:5000比例尺地形图覆盖闽东南沿海城镇密集经济带和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率达到100%,全面建成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大比例尺综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测绘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化测绘体系初步形成,测绘队伍人才结构趋于合理。测绘保障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高,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不断扩大,地理信息产业初具规模,较好地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地理信息服务的需求。
二、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1.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依法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落实相关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抓好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加强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的有机衔接,规范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计划管理对基础测绘工作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2.大力推进测绘基准现代化建设。完善市县大地控制网,进一步精化大地水准面,建立覆盖全省的高精度、多功能的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建成连续运行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依法规范和审批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建设。
3.扩大基础地理信息的覆盖。加快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机制建设,定期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实现全省中分辨率卫星影像和经济快速发展地区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的周期性覆盖。开展海岛(礁)测绘工程,为实施海洋开发战略提供测绘保障。加快1:5000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测制步伐,优先保障闽东南沿海城镇密集经济带和南平、三明、龙岩三大内陆经济中心,逐步覆盖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区域。按照市域中心城区、县域中心城镇、重点城镇、一般乡镇四个等级,逐步推进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测绘工作,到2010年实现全省城镇规划区大比例尺地形图基本覆盖。完成《福建省情地图集》等综合性地图集编纂工作。
4.加快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建立定期更新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基础测绘更新机制,保持基础地理信息具有较强的现势性。1:1万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要根据国家部署和地方重大工程以及社会信息化的需要及时安排更新。市、县应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对辖区内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
(四)构建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在加强各类信息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完善1:1万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维护1:5万及更小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快市、县级大比例尺综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为电子政务、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统计、公共应急管理以及社会公众位置服务等构建权威、标准的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积极发挥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项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建成一批实用的地理信息应用系统,提高我省社会信息化水平。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五)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测绘部门和掌握相关地理信息的有关部门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强化地理信息在各类业务系统中的应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省测绘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推进不同部门、行业间的协同合作,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的集中采购与分发管理,及时向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测绘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在批准立项和核定财政补助资金之前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公共财政投资建设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应无偿提供政府决策管理及公益性事业使用,并最大限度地向全社会推广使用。
(六)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
1.加快测绘成果分发服务系统建设。建设互联互通的基础地理信息分发服务网络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网络结点和分发服务网站,实现国家、省、市、县之间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交换与共享,向社会提供网络化、“一站式”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管理,做好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的采集、汇交、保管、分发服务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并为地理信息安全发布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基础地理信息分发服务体系和测绘保障快速反应机制,改善公共服务手段,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做好全省主体功能区域规划、土地利用和动态监测、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的测绘保障服务。开展乡村用图保障工程,切实为新农村建设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和测绘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全省性、区域性挂图和地图集的编制与更新,加快省级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开发出一批社会需求程度高、有影响力、公益性质、权威的地图公共产品。
(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培育地理信息产业,妥善处理地理信息保密与社会化利用的关系。测绘主管部门要对地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使用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地理信息的增值利用,支持各类商务、交通、旅游等公众版地图产品的开发,支持智能交通、车载导航、个人移动定位和现代物流等服务业的发展,创造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促进地理信息相关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产品、基础软件和技术平台。积极参与国际测绘项目合作与市场竞争。
三、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八)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把科技创新摆在测绘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之路,建立健全以测绘生产单位为主体、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省科技创新体系,通过省市县科技计划和基金扶持,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保证科技投入和应用推广投入,促进测绘科技成果产业化。坚持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的方向,加强卫星定位综合服务、基础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和更新、地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地理信息变化监测等基础研究,不断推进数字区域空间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关键技术的技术攻关,“十一五”期末初步形成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
(九)提高测绘装备水平。建设省级地理空间信息加工处理基地,加快基础测绘技术装备和设施的升级换代,加快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应急测绘装备建设,改善基础地理信息存储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装备条件,提高地理空间信息采集处理、存储管理和应用服务的能力。加强测绘管理、科研、培训、科普、宣传以及仪器检验检测的场地、场所和技术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测绘装备整体水平。
四、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十)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在现行测绘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