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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包括热管道、小室、热力站及其他热力附属建筑物等,下同)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三、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必须按照热力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热力设施工程竣工,须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五、加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占压、损毁热力管道及其他热力设施;
  禁止在热力设施用地范围内修建与供热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在热力管道极其附属建筑物上堆物堆料、取土、植树、埋杆等;

  禁止在热力管沟内接入雨、污水管和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