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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经贸培训〔2003〕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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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正常化评审以来的工作实践,对今后我省企事业单位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范围和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凡直接从事经济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计划、经济贸易、经济监督、经济研究、生产调度、财税金融、开发投资、证券保险、网络商务、物资物价、资产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房地产业、旅游业、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企业经济法律、企业管理咨询等岗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确认或通过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岗位设置与要求

经济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经济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运用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及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复杂程度及任职条件,科学合理设置,确定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评审条件

(一)获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

1、经济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按闽职改字(1993)18号和闽人发(2000)84号文有关规定,直接考核确认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济系列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国家已统一组织考试,不再进行评审。凡符合国家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初、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获得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办法。

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评审获得,其申报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

(1)经济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坚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并掌握国内外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发展趋势和科学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决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3)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考核合格;

(4)除符合闽人发(2002)152、154号文件所规定的外语免试条件者,均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

(5)能指导经济师的工作和学习;

(6)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新信息,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应按有关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7)任现职以来,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均需有CN或ISSN刊号,下同)独立发表2篇以上经济专业论文;在县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提交2篇未经发表、但独立撰写具备相当水平的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8)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工程师或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工程师或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2、破格评审高级经济师的申报条件:

为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确有真才实学,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骨干人员,可破格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条件

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但未达到大学本科学历人员,除符合上述正常申报条件的(1)-(7)条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个人本专业专著(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不含编辑出版);

(2)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独立发表4篇经济专业论文(含正常晋升的2篇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独立发表的专业论文);

(3)获得"全国职工自学成才标兵"荣誉称号;

(4)已通过评审或确认取得经济师、工程师资格,又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国际商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申报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以上,符合上述正常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