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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闽政文〔199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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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逐步建立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化肥流通体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39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深化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总量平衡

  政府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取消省产化肥指令性计划和粮挂肥外的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和崐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鼓励化肥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或打破系统和行业界限,通过发展工商联营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充分发挥供销社农资系统现有仓储、网点等优势,保证化肥供应,共同做好化肥产销工作。

  化肥取消指令性计划后,为避免市场的盲目性,省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省化肥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协调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问题,搞好产销衔接和地区间供需调节,促进化肥市场有序畅通。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化肥由化肥生产企业、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经营;保留现行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的做法。允许上述部门从化肥生产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农资公司代购。除上述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化肥零售环节放开。

  进口化肥指标,由省经贸委根据国家安排的进口指标下达省农资集团公司,省农资集团公司委托指定有化肥进口经营权的公司代理进口。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下形成市场价格的机制

  化肥出厂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省内化肥生产企业的出厂价,由省物价部门制定化肥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供需双方根据批量大小、淡旺季节和市场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制定具体价格。

  化肥零售价格放开后,要加强对化肥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省级物价部门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对部分品种通过制定最高限价,实行差率或利润率控制等措施,稳定化肥价格。

  四、健全化肥储备制度,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化肥淡季储备,继续执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办法。继续发挥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现有化肥储备能力,化肥冬储计划由省计委安排下达,省级化肥冬储由省农资集团公司负责储备,省财政厅安排每年贴息资金800万元,纳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化肥冬储贴息,结存滚动使用。具体贴息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联合下达。地、县(市)化肥冬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