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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等文件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防动员办联合修订了于2023年2月印发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2月10日

(联系人: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63158992)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 自然资办发〔2021〕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及地籍调查涉及的测绘事项,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地籍调查涉及的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不得在该阶段设置其他测绘事项。

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需要,多测合一包括的测绘事项可及时调整。

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单位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测绘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单位需要,可分类出具测绘成果报告,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可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房管和登记的资料。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多测合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多测合一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多测合一的统筹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国防动员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标准编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多测合一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废止与之不符的其他测绘技术规定,使用符合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推动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严重失信信息;

(二)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许可范围内作业,需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类别;

(三)测绘从业人员须持有测绘作业证;

(四)符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涉及国防建设安全等其他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测绘单位可向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从事多测合一服务。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服务时限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