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4〕5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
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我们研究起草了《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经报请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日
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
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 ( 京政办发〔2014〕3号),发挥高等学校在首都创新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支持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进行产学研用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就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学校(或联合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管理。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高等学校申报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将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第二章 储备库入库机制
第四条 由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定期召开工作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策储备库相关重大问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工作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的项目(成果)应符合以下原则:
1.面向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或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项目(成果);
2.面向首都新兴业态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3.具备转化或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由高等学校负责科技项目(成果)管理的部门牵头组织并推荐,或由工作组成员等有关各部门组织推荐。
第七条 每年度定期组织统一申报,由工作组办公室进行受理,并备案。
第八条 由工作组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成果)开展初步审查,初次审查不通过的,限期要求做出更正、补充。二次审查仍不通过的,不予受理。审查通过的,由工作组办公室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成果)申报单位进行科技信用查询。
第九条 由工作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成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22900-2009)”开展标准化评价及登记。
第十条 工作组办公室将建议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成果),提交工作组联席会议审议,确定拟入库项目(成果)名单。
第十一条 对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成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从申报受理到入库结果公示,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储备库项目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我市有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从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成果)进行支持。
第十三条 纳入以上支持范围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由有关各部门分别按照本部门预算和立项决策机制给予支持。其中以立项支持形式出库的项目(课题)由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经费支持额度,并由工作组办公室统一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纳入立项支持的项目(课题)的过程管理和审计、验收评估等工作分别由有关各部门按照各自现有的项目(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制度。有关各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项目(课题),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报告模板填写科技报告,由工作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备案,并提供信息公开、查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