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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1〕2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州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2010〕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7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率,缓解交通拥堵的有效手段,也是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按照“规划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政策扶持优先”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形成合力,狠抓落实,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促进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形成以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为骨架,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汽车、公共便民自行车为补充的结构合理、高效快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福州市区主要目标:五年内(2012年—2016年,下同),公交营运车辆达到5000辆以上(清洁能源车达到1500辆以上),每万人拥有公交车不低于15标台;全面实现公交智能化调度管理;原则上,双向六车道的城市道路应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建成公交优先(专用)车道80公里以上,形成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快速公交网络;公交线网平均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5%以上;公交场站设施满足公交车辆发展需要;完成轨道交通1号线的建设,推进轨道交通2号线及4号线的规划与建设。

  到2015年举办第八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时,建成福州市公共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公交发展目标。

  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根据《福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福州城市公交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

  (二)实行公交设施用地优先,加快公交场站建设

  为解决场站建设用地征迁及申报困难的问题,当城市土地成片收储、开发,建设大型项目、保障房或道路建设时,应将公交配套用地并入同期拆迁,由开发业主作为责任人,落实公交配套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以满足开通公交线路所需要的场站条件。

  加快公交停车场和枢纽站、首末站建设,实现公共汽车、中长途班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加强清洁能源加气(充电)站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保障清洁能源公交车加气(充电)需求。

  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今后,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园区、大型公共场所、大型居民住宅小区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在建设时,要严格按照《福州市中心城区公交场站用地规划》、《福州市公交首末站建设规划》,对已规划的公交场站用地进行规划控制,不得随意调整;在规划建设城市道路时,应预留公交港湾停靠站用地,配套的公交站台等应同步建成。公交场站建设应列入民生重点工程,按照市政道路和保障房的建设进行审批,以保证公交场站建设的快速推进。

  为集约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可将场站作为特许经营单位,在满足营运单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

  (三)保障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优先使用权

  科学合理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建设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提高公交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五年内规划建设公交优先(专用)车道80公里以上,具体为江滨大道(闽江大桥桥头至琯头),六一路(白湖亭至火车北站,途经闽江大桥、六一环岛、福新路口、东大路口、湖东路口、华林路口),五一五四(五四路公交专用道延伸至秀峰路),浦上大道(浦上大桥至二环路工业路路口,途经浦上金山公交中心停车场、浦上乐都汇、仓山万达广场、尤溪洲大桥、宝龙城市广场),工业国货路(延长国货路公交专用道至远洋路),杨桥路(延长杨桥路公交专用道,即途经洪甘公路、杨桥路、东大路、塔头路至北环东路路口),闽江大道(洪山桥南侧桥头至上渡路路口)。公交优先(专用)车道要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加大监控和执法力度,确保公交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优先道路交叉口和信号系统的设置,减少公交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道路优先通行权。

  (四)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提升公交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根据《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进一步推进城市公交在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场站建设与管理,公交车辆维护检测等方面的规范管理,维护乘客利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福州市公交场站分类与建设标准》,全面改善城市公交整体面貌,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运营、管理水平。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快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尽快实现城市公交安全应急保障、城市公交综合智能调度、公交运营车辆监控、公交IC收费结算、互动式乘客出行信息服务等多项功能。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应急保障,加强危险品查堵等防范工作,确保车辆及设施安全可靠。加强文明行业建设,深入开展“公交优质服务”、“星级车组评选”、“精品线路”等评比考核、劳动竞赛活动,挖掘和宣传公交行业文明企业和先进人物典型,通过典型带动作用促进全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公交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关心公交职工生活,逐步提高公交一线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

  (五)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扶持力度,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把对公交行业的补贴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公交事业;市财政对公交场站建设、公交车辆新增、更新以及公交智能化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对公交企业发展清洁能源车及新增、更新欧Ⅲ以上普通柴油公交车,市财政给予相应补助,同时将清洁能源车纳入环保补助范畴,争取更多资金支持。各县(市)政府可参照省、市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对于实行低票价,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开通新线、冷线,承担社会公交服务等所形成的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给予补贴。

  (六)加大公共交通科技发展投资力度,实现对公共交通的统一调度指挥

  2015年,建成福州市公共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实现对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智能化调度管理,方便市民出行和服务第八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同时与公安指挥中心对接,实现全市综合交通运输的统筹、协调和联动,合理配置和共享交通资源,确保公共交通顺畅有序。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分解

  (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衔接。

  2、组织、协调公交停车场、首末站和公交保养场建设,将公交场站建设列入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3年内建设公交场站10个,其中,2012年建成2个,2013年建成4个,2014年建成 4个。

  3、优化公交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五年内每年开辟和调整公交线路20条以上,新增、更新公交车500辆以上。

  4、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服务质量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营运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5、加快公交智能管理系统第一期建设,2012年前投入使用。提高公交运营管理能力,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科学合理组织交通,最大限度发挥现有交通设施的潜力。在征得世界银行认可的基础上,力争2015年上半年初步建成福州市公共交通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实现对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智能化调度管理,方便市民出行和服务第八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6、对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客运线路和市区周边短途客运班线进行公交化改造,统筹发展城乡客运。

  7、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加强公交场站行业管理,建立公交场站管理与公交线路运营的有序统一。

  (二)责任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各县(市)人民政府,2012年上半年完成将城市公交行业管理职能由建设部门移交到交通部门。

  2、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发展公交事业。

  3、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于2012年上半年制定本地区公交优先发展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4、各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城区公交场站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5、逐步完善市区公共便民自行车服务管理系统,2013年底,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达到10000辆公共便民自行车的规模水平。马尾区及各县(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建设公共便民自行车服务管理系统。

  (三)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1、根据已编制的《福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福州城市公交发展规划》,确保公交用地的落实。

  2、在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加快城市快速公交路网规划,原则上,双向六车道的城市道路设置公交优先(专用)车道。

  3、在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学园区以及大型公共场所和大型居民住宅小区、商贸集中区,规划配置公交首末站或枢纽站。

  4、对规划确定的公交保养场、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公交港湾等公交项目用地,实行最严格规划控制,优先保证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用地。同时简化公交场站建设的建审程序,加快公交场站建设。同步确定第八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对公交保养场、停车场、枢纽站、首末站的需求,并作相应规划。

  5、加强清洁能源加气(充电)站规划,保障清洁能源公交车加气(充电)需求。

  6、严厉查处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

  (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发展公交事业。保障公交场站、公交港湾等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每年的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并在资金上予以保证;对公交车辆新增、更新以及公交智能化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

  2、2012年底前,建立规范的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每年定期对公交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对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经审核后给予专项补助。

  3、在成本规制没有建立之前,对今后开通新线、冷线实行“先评估,后补贴”的制度,帮助公交企业解决资金运行困难,调动公交企业的开线积极性。其中,对于采取线路直接委托的,由市财政委托会计事务所对线路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亏损数额作为企业经营补贴的标准;对于采取线路负额招投标的,以评估的亏损数额作为标底进行线路招投标,并按招投标确定的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