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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29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44号)和人社部有关通知精神,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企业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及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

  二、申请使用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和《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闽财社〔2015〕4号)等文件规定,无发生违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上年度净裁员率=(上年初职工人数-上年末职工人数)/(上年初职工人数)×100%。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审核表》(附后,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并附企业稳定员工队伍书面情况、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相关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二)审核认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报送的稳岗补贴申请在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在所在地政府和人社局门户网站以及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所在地人社部门在《申报审核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三)资金拨付。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办理。

  四、其他要求

  (一)稳岗补贴的补贴标准、支出项目、列支科目、执行期限等,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76号)规定执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