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1.第二条第1、2、4、5、8、17款失效或废止。

2.第二条第3款“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继续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内容失效。

3.第二条第6款“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废止。

4.第二条第7、13款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废止。

5.第三条第12款“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 1.第二条第1、2、4、5、8、17款失效或废止。

2.第二条第3款“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继续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内容失效。

3.第二条第6款“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废止。

4.第二条第7、13款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废止。

5.第三条第12款“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本文第二条第1项、第2项营业税内容、第3项营业税内容、第5项部分内容“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第10项营业税内容、第17项废止。第二条第2点中:“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规定。废止理由:财税[2012]13号文件。文件中有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规定失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已有新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和全省财税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经验交流会精神,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省局对《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ОО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工作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和全省财税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经验交流会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努力确保地税收入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和结构优化前提下的可持续增长,现就全省地税部门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奋发有为,把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列入重点工作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促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新生力量,在存量中求增量、在分离中求壮大、在整合中求效益,为推动我省第三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当前,我省已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正成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重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支撑。加快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深化产业融合,全面提升我省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有利于缓解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策精神。

1、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战略意义,主动把地税工作放在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之中,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中,将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地税部门领导要亲自抓调研,抓落实,把这项工作列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2、第三产业是地方税收的主要税源,对地方税收贡献率占三次产业之首,而现代服务业又在第三产业发展中居主导地位,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可以为地方税收增长提供广阔的经济基础。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践行省财政厅党组提出的"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工作理念,念好实、稳、优"三字诀",树立政治意识、经济意识、创新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坚定不移地把大力扶持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优化地税收入结构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通过整合税收政策资源、征管资源、服务资源,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引导、促进第三产业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3、促进第三产业发展要围绕现代服务业这个重点,大力促进对完善市场经济、配套产业升级、降低商务成本等有较强关联度的服务行业的发展。要在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中着重培育发展五种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企业、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国际贸易服务企业、配套服务企业、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各级地税部门在支持第三产业发展时,必须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做到与宏观经济政策、地区产业战略相协调;与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相协调;与组织收入、优化结构工作相协调。

二、优化政策,全面落实,积极为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1、扶持小型服务行业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发展基础。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继续按5000元标准执行,以降低第三产业纳税人的税负。

2、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可以由其总部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省重点物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3、培育、促进会展业发展。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继续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4、大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5、积极支持金融业发展。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照顾;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6、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我省落户。省重点流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和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对上述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7、落实文化体制改革各项举措,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