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主管部门,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在本市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和信息查询,维护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办会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数据录入和信息查询,维护系统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制度的通知》(沪金融办〔2012〕27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关于加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沪金融办〔2015〕276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为两类机构的市级监管部门,采用“集中组织、统一接入”的模式,推进两类机构接入监管系统,并负责本市两类机构接入监管系统的组织、培训、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两类机构的属地监管部门,负责辖内两类机构接入监管系统的组织和日常监管,督促两类机构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接入和数据录入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市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和持有效期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按要求接入监管系统,按时、逐笔报送业务相关数据,上报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时应建立与接入监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上海市担保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协助、联络、协调两类机构做好接入监管系统和数据录入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主管部门和两类机构通过密码(密钥),由公网接入监管系统。市、区(县)主管部门和两类机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密钥)。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密码每2个月应至少修改一次。密码应由8位以上字符(含大小写英文字母及数字)组成。

第七条  由市金融办作为系统管理员,根据系统使用人身份确定相应的系统使用权限。

第八条  两类机构应对监管系统的账户设专人进行保管使用。设定A、B角进行数据录入工作,A、B角不得同时离岗。如A、B角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数据报送

第九条  两类机构应按要求向监管系统报送业务数据、月报数据和季报数据,上报前应进行逐笔复核,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数据应按要求在业务发生以及变化后的第2个工作日前上报监管系统,内容除客户数据、合同数据以及相关咨询业务外,还应包括还款、展期、对外融资等数据;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数据应按要求在业务发生以及变化后的第3个工作日前上报监管系统,内容除客户数据、合同数据以及相关咨询业务外,还应包括保证金、代偿等相关数据。

月报数据应按要求在每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上报监管系统,内容除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包括经营表、逾期表以及外部融资信息等相关报表,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包括基本情况表和风险状况表。

季报数据应按要求在每季度首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上报监管系统,内容除季度业务数据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包括季度五级分类表,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包括银担合作表、监管指标表和业务结构表等主管部门要求的报表。

第十条 两类机构应在每月末前对当月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核对,确保向监管系统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区(县)主管部门应按月对本辖区两类机构的数据报送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其的年度监管评级。市金融办将各区(县)两类机构数据报送情况纳入对区(县)主管部门当年的监管履职评价体系。

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十一条  两类机构因办理业务需要,包括审核企业或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企业或个人作为担保人或被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以及对现有的业务进行后续风险管理等情形,须经被查询人(企业或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方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被查询人在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

(二)被查询人在本市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余额。

第十二条  两类机构应按照与被查询人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被查询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两类机构须建立完善有效的信息查询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载明“贷款人/担保人有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