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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土资房规〔2018〕2号
 

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青岛市土地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青岛市土地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失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纳入失信名单,实施信用公示、监管、联合惩戒的活动。

  第三条失信名单包括失信异常名单(简称“异常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异常名单主要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黑名单主要记录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及其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取得和开发利用行为的信用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市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处、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行政审批处、权籍管理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等业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主动做好失信名单相关信息的采集、认定、移除、推送等工作;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督促整改、信用惩戒等措施;将异常名单和黑名单提供给科技信息处;将黑名单提供给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照全市黑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向市信用办的推送工作。

  各区(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科技信息处将全市异常名单和黑名单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公示,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将全市黑名单录入土地网上交易系统。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异常名单: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骗取竞得土地;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

  (三)扰乱招拍挂出让现场秩序、程序;

  (四)逾期签订《成交确认书》;

  (五)逾期签订出让合同;

  (六)未按期开工、未按期申请开工核验或核验不合格;

  (七)未按期竣工、未按期申请竣工核验或核验不合格;

  (八)未及时办理开竣工延期有关手续;

  (九)未按规定容积率建设拒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十)出让期限届满不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十一)其他应当纳入异常名单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一)采取行贿、恶意串通或哄抬地价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

  (二)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三)欠缴出让金超过六十日的;

  (四)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五)拒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土地登记或伪造土地证书的;

  (七)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应转入黑名单的情形;

  (八)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市、区(市)国土资源局在认定异常名单或黑名单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经采集信息、初步认定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对被认定的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市、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出纳入异常名单或黑名单的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直接作出纳入异常名单或黑名单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