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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2016年版】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2016年版】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 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 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 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 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 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 离。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

第三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府会计主体在判断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 是否很可能实现或流入时,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 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科技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 且应当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第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 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 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 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 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 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 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先按 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 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 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 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 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八条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三 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 则第三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 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 九 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 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 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 发生的其他支出。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 资产确定其成本。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 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 支出总额。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其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 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成本
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 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 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 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 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 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计 入当期费用。
确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 项资产尚可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能力。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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