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公路领域)(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由市财政通过中央对地方车辆购置税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公路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具体项目,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运输行业,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五)国家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外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从每年第二季度开始研究制定下一年度项目支出安排计划,原则上在上半年完成下一年度申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