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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发改规〔2018〕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指为了保证幼儿保

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收费标准意见,经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意见,报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于发布招生简章前进行。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市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

第七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意见时,还应当提供近三年公办幼儿园分类别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财政经费投入情况。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按等级核定。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性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所在区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不高于最高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收费备案。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项目列支情况(新开办的幼儿园提供各项经费预算);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公布的收费标准和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备案收费标准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