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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5〕3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计生服务、人事教育、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IC卡。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范围和应用功能扩展应当根据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总体规划逐步实施。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社会保障卡应用的规划、协调推进卡业务拓展、审批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审核卡应用技术方案,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卡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受理网点受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委托,承办社会保障卡的相关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申领、补领、换领、注销、开通经过相关业务部门授权的新应用等。

  第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卫生局、人事局、教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

  第九条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在社会保障卡内设置密钥,实现社会保障卡持卡人设置个人密码的功能。

  第十条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办理下列手续:

  (一) 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 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三) 到指定地点提供生物特征的有关信息。

  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外地、外籍)享受本市社会保障、缴纳住房公积金或享有其他市民服务待遇的,按照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的需要,参照本办法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读卡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向市民开放的业务信息。

  第十三条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公布《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明确社会保障卡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5年。

  第十五条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按统一标准制作社会保障卡,记录个人信息,并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其基础信息变更后,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证明在15日内到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更改卡内相应信息。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持卡人可以向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申请换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注销社会保障卡:

  (一)持卡人死亡的;

  (二)其他原因失去社会保障卡使用意义的。

  第十九条  发生如下情况的,社会保障卡将被拒绝使用:

  (一)卡面严重磨损、残缺,不能读写的;

  (二)超过使用期限的;

  (三)其他不符合相关管理和应用要求的。

  第二十条  有如下情形的,持卡人可以向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