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城市管理局潍坊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城市管理局潍坊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发改价格〔2022〕183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执法局、水利局、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水利局,城区各供水企业: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规定,我们制定 了《潍坊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潍坊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潍坊市水利局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潍坊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 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第45号令)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 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
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十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 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 审确定。
第十二条 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 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 年,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利用非居 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住户等,根据其对应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认定标准及办法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桑拿、美容美发、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2:4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 并应当考虑本期 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 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超定额数量的10%(含)以下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缴纳;超定额数量10-30%(含),按照水价的2倍缴纳;超定额 数量30%以上,按照水价的3倍缴纳。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更严厉的加价政策。
定额(计划)水量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第十九条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探索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第二十条 城镇供水应当由供水企业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 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分、公共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用户不同类别的用水应当分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高类别适用水价;由于供水企业的原因不能分表计量的,按照相应的最低类别适用水价。

第四章 相关收费

第二十三条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