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津发改政法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废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34号)。
特此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4年4月17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发改价检〔2017〕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发改法规〔2018〕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津市场监管规〔2020〕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现予以发布,请组织实施。
2017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专营或兼营餐饮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本规则由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餐饮业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六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理利润。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各种菜品、主食、酒水、饮料、卷烟、水果和在营业区内销售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按照本规则公开标示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可以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服务)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项目,对于有规格、等级、产地要求的还应当予以标示。
第十条 餐饮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示的价格和相关信息等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以元为单位。使用中、外文同时标价的,价格应当保持一致。
计价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克、千克、毫升、升等);有“位”、“只”之分的、应分别明确标示;酒类品名应注明酒精度数。
称重计价的菜品需要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签字确认。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餐具、纸巾等商品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服务时,应当标明套餐所含单品名称及套餐价格。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销售食品半成品时,应当标明是否包含配料费,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配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