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2018〕1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好城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根据《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重庆市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化赔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护好城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根据《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化赔偿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因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后,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的修复或补偿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赔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化赔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五条 绿化赔偿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绿化赔偿费具体收取标准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减、免或缓征绿化赔偿费,应报同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或缓收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