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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3〕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2年1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截至2023年9月15日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提高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部令第4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求

各市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规划期内,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应在允许建设区内进行选址,确需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应按程序批准;限制建设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禁止建设区内禁止建设与功能不相符的项目。

二、严格规范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

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应在允许建设区内选址建设;确需在有条件建设区选址建设的,可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将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将拟用地范围内的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同时将等面积的允许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

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必须在对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后,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三、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的范围要求

下列情况,可以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或改变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一是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矿山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难以确定具体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二是必须建设的民生、环保等建设项目用地;

三是对选址有特定要求或需要与周边既有项目配套建设的项目用地;

四是列入省重点的基础设施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改扩建项目用地。

四、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的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

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遵循以下程序:

1、由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局部调整方案。

2、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对调整方案进行听证和论证。

3、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市中心城区范围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遵循以下程序:

1、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局部调整方案。

2、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对调整方案进行听证和论证。

3、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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