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7〕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创新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要高度重视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履行好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的职责。要切实加强党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用事业凝聚人才,以人才推进事业。要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改革氛围,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与机构编制、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制度及行业体制改革的配套衔接,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改革。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做好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19号)和《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鲁编〔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依法依规、统一规范,人员控制总量内的所有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三)坚持分类指导、稳慎实施,从实际出发,根据行业岗位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方案,激发人才活力,加强队伍建设。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平公正、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根据鲁办发〔2015〕53号、鲁办发〔2016〕19号和鲁编〔2016〕1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健全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人员控制总量内的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第六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凭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招聘、任用等手续,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招聘结果、岗位设置方案、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以及聘用结果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将聘用人员纳入规定的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人员控制总量内所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实名制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章 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九条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行使用人自主权。
第十条 自主制订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根据行业运行规律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善单位民主管理、专家学术委员会运行、考核评价体系、激励约束机制、政务公开、社会监督等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构建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高效的制度体系,确保单位人事管理科学规范、合理有序,对失职行为严肃问责,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第十一条 自主管理岗位设置。事业单位根据中央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规定,在人员控制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第十二条 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在备案的人员控制总量内,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集体研究确定用人计划,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形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专业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照国家、省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