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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职改字〔1993〕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修改后有效

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


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第二条  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负责。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附后)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的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制定本系列(专业)开展经常化评聘的工作意见和计划;提出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单位各级职务合理结构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及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工作考核办法;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组建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本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须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制定并组织实施。今后,凡未经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国务院职改办)转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以及未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省职改办)转发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系列主管部门)制发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予执行。

第五条  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是职称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依据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运用职位分类的原理,合理设置(调整)专业技术岗位(具体设岗原则和意见,另行制订),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要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紧密结合,配套进行。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的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企业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评聘分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发给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其职务和证书由企业自主决定。

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评定聘任在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可不受原任职资格高低的限制。企业内部评聘的职务仅在本企业内部有效,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不发给任职资格证书。

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原则对企业职称改革工作进行指导,放权给企业,帮助企业逐步建立起自主管理、自我调控、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经省、地、县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批准继续开展评聘工作的事业单位,可在上级核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自主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

第八条  对自收自支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单位可在上级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核定的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7号文件)精神,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事业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在本单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职务档次实行评聘分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开展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1、职称改革工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建立和坚持了任职考核制度;具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

2、已经进行了定编定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并已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书,在学术交流活动中可以使用,但不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资和待遇。

第十条  对经费完全自立,实行企业化管理及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事业费已减拨到位,经费基本自立的事业单位,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健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实行评聘分开。各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主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和贡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进行评价。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其岗位数额按原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数调整转交给现主管部门,原主管部门不得作为空岗数重复使用。在本地区内变更关系的,由所在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跨地市及省直单位间变更关系的,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整。

第十二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以来,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建立或增加编制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指标数额核定工作按闽职改字[1991]140号和闽职改办字[1992]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评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指标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审批表式附后),实行单列,不占所在单位现有聘任指标数:
1、45岁以下晋升教授或研究员的一级职务;40岁以下晋升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一级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2、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研究生的导师;

4、已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适当延长工作年限的部分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及获得博士学位确认、晋升中、高级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确认、晋升中级职务人员;

6、从省外引进(含省内合理流动)和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闽职改办字[1988]013号、[1989]002号和[1989]017号文件规定的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部门批准确认的人员,以及从国外引进和留学回国人员中符合高、中级职务任职条件人员;

7、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被评聘为高、中级职务的人员。

第十四条  在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中,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确定职务应具备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相应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相近专业的划分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参照“人事信息分类编码”的有关分类标准研究确定。学历层次符合要求,但所学专业与拟评聘职务岗位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通过接受相应层次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证明后,可视同具备规定学历。

第十五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育形式取得相应学历后,才能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破格条件另行制订)。

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拟申报经济、会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申报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应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再进行评审。其他系列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对定学历的认定应严格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总政、总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持有经复查验收合格的“专业证书”的人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于本省组织的相应科目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但不得作为学历依据。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历今后一律从被聘任之日起算。对在一九九O年五月二十九日(即闽职改字[1990]81号文件下达之日)前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任职资格后即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历可从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对在一九九O 年五月二十九日至本文下达之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任职资格后即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其任职资历从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确认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职务系列后,原则上需按拟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试用考察一年。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按拟新聘职务申报(推荐)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资格考试,一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格资历可与原任职务任职资格资历连续计算(含试用考察期);否则,只能在下次评审(考试)通过并被聘任后,才能与原任职务资历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在外省、市、自治区或中央各部委所属事业单位评聘专业职务后(含军队转业技术干部),引进(调入)本省企事业单位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具有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确认权限的职称改革工作部门确认其任职资格(审核确认表附后)并被聘任的,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务资历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  凡国家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要求的,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作为可受聘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依据,全国有效。今后,凡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严格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人事发[1991]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实行考试的系列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国职改办[92]12号)精神,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外语条例。具体考试、考核办法按闽职改字[1992]20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