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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津农综〔2018〕20号

各有关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食品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项目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及《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津财农综〔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办法》(津农综〔2005〕54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项目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及《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津财农综〔2016〕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的对象是当年竣工的国家和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职责明确、组织严密,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第四条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各区、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各区农发机构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各区农发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区农发机构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我市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具体规定、制度及实施细则,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及工程调整和终止批复文件,经审定(备案)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资金拨付文件,竣工决算及申请验收资料等。

第六条 验收办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随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应当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项目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

1.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查看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实施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及项目调整、变更情况。

(1)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全面查看水利措施、农业措施、林业措施、科技推广措施是否按照审核的初步设计和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完成。

(2)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实施情况。重点查看项目建设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仪器购置及安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完成情况。

2.工程质量情况。重点查看各项工程建设是否满足规划设计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1)土地治理项目重点查看水利工程特别是水源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农业措施的各项建设内容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林业措施的树木成活率、农田防护林网面积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2)产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查看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仪器购置及安装、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和购置设备、仪器的质量情况及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八条 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

    1.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情况。重点查看项目管理程序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细致严密。

2.项目管理工作中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查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的情况。

3.工程和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重点查看对各项工程和设施设备是否实行有效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各项工程和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产业化发展项目是否运行投产。

4.资产移交情况。重点查看土地治理项目资产移交的手续、方式是否规范、合理。

5.工程管护情况。重点查看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制度和管护主体的落实情况。

6.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重点查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档案是否分类归档、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各种音像资料的制作、整理、保存情况。

第九条  资金管理

1.各级财政资金到位、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查看各级财政资金落实到位情况,各级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情况以及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有无违纪违规的情况。

2.自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重点查看自筹资金是否按照资金投入比例足额落实到位和自筹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3.资金“三专”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执行情况。重点查看区农发机构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否符合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以及执行我市县级报账制的有关情况。

4.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查看原始凭证是否真实,会计科目使用是否准确,账簿设置是否规范,报账手续是否完备。

5.项目竣工决算编审情况。重点查看是否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6.有关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情况以及事业费的安排情况。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于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向区农发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接受验收的准备工作。区农发机构在接到项目验收申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区农发机构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工作办法,落实验收工作责任,对验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验收的时间、内容、程序、方法、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等。

第十二条 组成验收组。区农发机构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组长由区农发机构指定,成员由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区农发机构工作人员等组成。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将验收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验收组成员。

第十三条 区农发机构要切实加强验收人员培训工作,系统讲解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管理规定,明确提出验收工作各项具体要求。通过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能力,为扎实有效开展验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四条 区农发机构要明确验收工作纪律和要求,杜绝验收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验收组工作程序

1.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汇报;

2.观看并查阅有关项目音像和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3.检查项目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4.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5.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