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内容疑义的复函
闽建筑函〔2017〕44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文件若干问题的请示》(莆建管〔2017〕33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被省厅公布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在享受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期间,均可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闽建筑〔2016〕29号)精神,按资质标准直接申请核定与其拥有的总承包资质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业绩可以用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指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