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闽政办〔2012〕16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2011〕39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等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免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死亡后按殡葬法律法规火葬,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困难对象的范围(含户籍地以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免费对象到辖区内的所有人员。具体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二、免费内容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三)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五)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各免费项目具体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福建省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表格可到省民政厅网站下载或到各地民政局领取)。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申请表一式两份,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有效,一份由民政部门留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它相关材料出具给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三)无名尸经县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免费手续由民政部门代为办理。
(四)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报销。
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