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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信消〔2020〕10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日

 

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7〕35号)有关政府食盐储备制度的要求,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高省级人民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省级食盐储备管理,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食盐储备,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省内食盐市场,应对特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大包装食用盐,其中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食盐储备遵循“政府牵总、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省级食盐储备承储、管理、监督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 省级食盐储备规模为全省上一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核定7.5万吨,其中小包装食盐为3万吨,大包装食盐为4.5万吨)。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省财政对承担食盐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为完成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管理费等支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协调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根据省级食盐储备情况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对食盐储备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食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政府食盐储备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八条 承储企业要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在省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

(三)交通便利,调动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

(四)财务状况良好,盐款结算及时,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十条 根据《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7〕35号)文件要求,我省按照相对集中存储、分布科学合理、利于应急调动的原则,开展省级食盐储备工作。

承储企业因违规不再继续承担省级食盐储备任务的,其承担的省级食盐储备任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提出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省级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保证食盐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对省级食盐储备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至少每半年对食盐储备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

(四)建立健全食盐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食盐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食盐储备的数量,在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食盐储备的品种、变更食盐储备的储存地点;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