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京卫家庭〔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决定保留 。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保留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北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人员,持《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卡》就医时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向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辅助服务,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门诊、检查等环节实名预约。鼓励其他属性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服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覆盖,落实签约服务工作在就医、用药、转诊方面的政策要求,提升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获得感。结合服务能力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需求,推出个性化的服务内容。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联体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顺畅上下转诊和预约渠道,增强服务能力,在医联体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要求,逐步建立并完善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三级医院可设立医务社工部门,配备专职医务社工,开通患者服务呼叫中心,统筹协调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相关需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推行志愿者服务,鼓励医务人员、医学生、有爱心的社会人士和青年团员等,经过培训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做好政策宣讲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体验感和满意度。
(二)各街道(镇、乡)卫生计生职能部门要以落实双岗联系人制度为抓手,加强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密切沟通、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组织属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提高签约服务的质量,使有签约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按属地原则向各区卫生计生委报送本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市属医院同时报送市医管局。市医管局和各区卫生计生委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四)市卫生计生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督查和第三方调查,通报相关结果,督促各区、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要求。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9日
解读: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8-06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7号),在充分研讨、征求意见、开展政策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服务对象
纳入北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且持《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卡》的人员。
三、主要服务内容
(一)在就医诊疗方面,市、区两级所属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向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辅助服务,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门诊、检查等环节实名预约。鼓励和引导其它属性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服务。。
(二)在家庭医生签约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覆盖,落实签约服务工作在就医、用药、转诊方面的政策要求,提升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获得感。结合服务能力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需求,推出个性化的服务内容。
(三)在顺畅上下转诊和预约渠道方面,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联体建设工作方案》(京卫医〔2017〕122号)的要求,顺畅上下转诊和预约渠道,增强服务能力,在医联体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四)在提升医疗机构服务方面,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京卫医〔2018〕63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并完善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三级医院可设立医务社工部门,配备专职医务社工,开通患者服务呼叫中心,统筹协调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相关需求。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推行志愿者服务,鼓励医务人员、医学生、有爱心的社会人士和青年团员等,经过培训后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在实施医疗处置时,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四、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三)《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京卫家庭〔2015〕1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京卫家庭字〔2015〕1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这些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当前社会中抵御风险最弱、最需要政府与社会真正重视、真情关心、真心理解、真诚扶助的困难群体。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