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2007年修订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2007年修订版】
(1991年7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建设,制止分散插建楼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内地区和保护古都风貌有关地区。

  第三条 在已按规划建成的完整楼房区,禁止插建楼房,并严格控制添建其它房屋。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可以新建、改建文化教育、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其新建房屋的高度,一般不得超过6米。

  第四条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方案;没有总体规划方案,不得申报项目。

  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第五条 计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规定从严审查,一般不再批准分散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

  第六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