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干部调配工作办法》的通知
闽人调〔199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地、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校院校、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干部调配的管理工作,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组部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干部调配工作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省人事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 建 省 人 事 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干部调配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干部调配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有关干部管理和干部调配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调配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的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标准,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为发展经济,促进改革开放服务;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构编制、人员结构、职数限额和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规定,有计划地调配干部;
(三)坚持合理流向,保证重点,加强薄弱环节,鼓励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四)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
(五)严格执行干部回避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可根据下列需要,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 调整干部队伍结构;
(二) 满足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部门的需要;
(三) 充实和加强老、少、边、岛、穷地区和艰苦行业的干部队伍;
(四) 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人员空缺;
(五) 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局或其他特殊困难;
(七) 调整现任工作与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八) 符合政策规定需要安排的干部;
(九)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调整的干部。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干部一般不能调动。
(一) 见习、使用期未满的;
(二)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后服务期未满的(申请调往贫困地区不受此限制);
(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选举产生或实行合同聘用而任、聘、承包合同期未满的;
(四) 有关部门正在审查尚未处理终结的。
第五条 干部调动一般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确系组织需要,可先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如系干部个人要求,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调动工作程序办理。
第六条 调出单位必须全面、客观地提供干部的档案材料、近期德才表现、必要的体格检查及其他有关材料;调入单位应通过审档、考核了解,根据其特长、工作表现和实际需要确定工作岗位。
第七条 调出干部上报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呈报单位关于调出干部的报告,说明呈报单位的意见;
(二)干部调动登记表。
第八条 调入干部上报审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呈报单位关于调入干部的报告,说明调入干部的理由,审档、考核了解的情况及安排意见等;
(二)干部调动登记表;
(三)其他有关学历、职称、转干(录用干部)等证明材料。
(四)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或地、市、县(区)人事局同意调出函件;
(五)拟任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附职数情况说明。
第九条 从事业、企业单位选调到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应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