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许多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的设置与建筑主体的一体化程度还比较低,造成的视觉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我省推进美丽城乡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水平,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
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重要性
我省是一个经济大省,经济总量一直处在全国前列,但同时又是一个资源小省,化石能源资源比较匮乏。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调整全省能源结构和保证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又是我省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提高人们生活品质的重要内容,同时还是为我省新能源等新兴战略产业拓展发展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在新常态下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其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选择太阳能光伏、太阳能光热、空气能热泵热水、浅层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主体外观、形态保持协调美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设置在平屋面的,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进行适当围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设置在坡屋面的,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藏设置,集热器和光伏板应当与坡屋面进行一体化设置。各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对农村新建建筑,各地要引导农户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导则和标准设计图集,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逐步淘汰非一体化产品。同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制定改造计划,结合“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和“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对现有与建筑不协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实施一体化改造,积极稳妥地推进有碍视觉景观的屋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的整治工作。
三、切实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