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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规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规程的通知
厦府办〔2007〕2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厦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规程

  市农业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手续,推动我市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上新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以及含有村集体经济成分的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为村集体)。

  第二章  收入报账流程

  第三条 村集体取得收入需按以下流程入账:

  (一)报账员收款、开票

  报账员负责收取款项,其他人员代收款项的应由村委会书面指定且村主任负连带责任。收款应开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严禁无据收款或者白条收款。代理会计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结账时与报账员核对收款收据的使用情况,核对收入情况。

  (二)收入缴存银行

  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信用社),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或以个人名义存储。

  特定的收入应转入指定账户,如征地补偿款收入应转入“征地补偿款专用户”

  (三)相关合同资料送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与村集体收入有关的土地、生产经营项目、集体资产的发包(招投标、招租、处置)方案、合同(协议)等资料应当于第一笔收入报账时一并报送农村会计代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支出报账流程

  第四条 村集体发生经济业务支出时需按以下流程报支:

  (一)经办人取得票据、填写报销凭证

  经办人必须为本村人员,并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

  报销凭证经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组长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三)代理会计审核

  代理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附件是否齐全,对认为是违反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不办理且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提出书面报告。

  (四)村书记、村主任审批

  村书记、村主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审查、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财务由户代表会,下同)讨论通过的,应先履行相应的审查、讨论手续。

  (五)报账员办理款项支付

  报账员根据审批后单据办理款项支付,对审批不通过的不予办理。

  第五条 单据交接,账前复审

  报账员将已办理款项收付的单据进行分类、汇总,每月(季)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代理会计办理单据交接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账前财务复审并组织人员不定期入村盘点现金。

  第六条 代理会计核算,提供财务报表

  代理会计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向村集体提供财务报表、财务公开表。

  第七条 财务公开

  现金(存款)收支公布表、财务收支明细表、会计科目余额表等财务公开报表应当按月(季)公布。征地补偿费收支、工程建设项目开支、村干部报酬补贴等应当专项明细公布。财务公开表须由农村会计代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