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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东建发〔2021〕3号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7号),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 鲁建住字〔202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阶段性租赁补贴)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指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须全职在我市工作)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在我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市范围均予承认。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其父母在申请人工作地城区内有住房的,不视为无房。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开发区、东营港开发区均为不同城区。

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阶段性租赁补贴是对已发生租赁行为期间的补贴,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发放。补贴标准全市统一,具体为:

大专(高职)及以下300元/月,本科35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博士研究生450元/月。以上学历均指全日制学历。

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补贴。

三、阶段性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发放,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我市新就业后,在县区(市属开发区)之间变换工作的,发放期限进行累计。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四、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采取大数据审核、部门联审联查等方式,做好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审核工作。县区(市属开发区)之间要加强就业登记和变更登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的互联互通,相互配合搞好协查,确保补贴发放工作精准对接,确保补贴既不漏发、少发,也不重发、多发。

五、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根据中央、省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5月31日前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备案,并将补贴发放明细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5-07 信息来源: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5月7日,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东建发〔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鲁政发〔2020〕17号)。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 鲁建住字〔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