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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城政办发〔2023〕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4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加快建设幸福家园做出应有贡献。到2023年,全区普遍开展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各街道均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3.2个,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4.6个,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构建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积极推进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发展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支持行业协会畅通资源供给渠道,帮助建立托育支持网络,为全区托育服务激发新活力。(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发展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街道、社区依托相关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规范指导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作网络,加大知识宣传,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做好婴幼儿家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总工会、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

1.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及其它行业标准和规定。(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规划编制中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点及规模要求,新建居住区需按要求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妇女儿童家园或社区家长学校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或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改、扩建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区自然资源局、城阳规划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用地、用房保障。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鼓励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依法在区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行政审批或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到区卫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照护服务行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制定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一日生活和活动;建立婴幼儿信息管理、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为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要积极做好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膳食营养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有关问题。(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严禁虐童行为发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监管。(城阳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全面落实上级政策规定。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其中,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已完成备案且投入使用的托育机构,按8万元/班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投入的50%;对已享受国家或省、市同类补助政策的机构,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再重复进行补助。(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公办幼儿园或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增设托班的,由区财政按实际入托人数分别给予1150元/年、3600元/年的生均经费补助。(区财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街道,按年度内4万/100个家庭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实际投入的50%。(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5.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托育机构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6.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高托育机构消防验收备案效能。(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街道、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多视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引导更多的资源和力量投入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示范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考核。各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03-27

解读人:城阳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付坚强



一、我区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和目的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全面三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每年2万人左右。目前,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呼声较大,特别是双职工家庭,迫切希望获得专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依据

根据《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2号)等。

三、《实施意见》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本《实施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区卫生健康局先后三次征求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意见,草稿经过反复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