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3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
现将《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天津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充分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制定我市职称自主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自主评审”)办法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宣传文化单位等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开展自主评审。
二、申请条件
单位申请开展自主评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基础好。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组织有力、运行有序、成效明显,员工满意度高;
(二)人才规模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结构能满足持续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需要,拟开展自主评审的专业领域人才比较集中;
(三)专家队伍强。单位具备组建自主评审委员会的条件,拥有一批专业技术能力强、能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的高级职称人员。
三、职责分工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自主评审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自主评审的政策指导、资格确认、方案核准和结果评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自主评审的方案把关、指导推动和运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自主评审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和结果应用。
四、报审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和自身条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提交开展自主评审申请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所在行业、综合实力、专业优势、人才规模、专家队伍和近3年职称评审工作成效等,以及开展自主评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实施范围。主要包括自主评审的主体系列(专业)、评审级别、参评对象等。
3.评审标准。用人单位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相关系列(专业)评审标准。制定的标准应不低于全市统一标准,并体现本单位专业优势。
4.评审方式。自主评审拟采取的评审方式,一般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也可根据需要增加笔试、面试、答辩等方式。
5.评审专家。包括相关系列自主评审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及其年龄、岗位、职称等。
6.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工作部署、信息公开、申报推荐、材料核查、专家评审、结果备案、证书发放、岗位聘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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