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对本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整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范围及对象
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成套独用公有住房可以向承租人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一)房屋使用权存在争议的;
(二)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的;
(三)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
(四)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各类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
(五)已列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的;
(六)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七)属于政府代管住房的;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购房人应当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外省市驻津办事处在本市的公有住房,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公有住房的本办事处非本市户籍职工出售。
二、出售价格和折扣政策
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按照《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5〕1号)规定执行,其中《天津市地段区域范围》见附件1。
折扣政策中,折扣工龄按承租人及配偶1992年1月1日之前的合计工龄计算;承租人丧偶的,可享受配偶生前1992年1月1日之前工龄折扣;承租人无配偶的,可按承租人1992年1月1日前工龄的1.5倍计算;承租人丧偶或无配偶的可以从同户籍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中选择一名工龄较长的成员计算工龄折扣。
购房人工龄凭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户口簿认定。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作业享受折算工龄的职工,以市、区(县)劳动人事机构审核认定的职工工龄审定表的记载为依据,计算工龄折扣。
工龄折扣只能使用一次。
三、公有住房出售程序
(一)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程序
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程序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4〕102号)规定执行。p/
(二)直管公产保管自修住房和单位产住房出售程序
1.出售批准
直管公产保管自修住房使用单位和单位产住房产权单位(以下称为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见附件2)。直管公产保管自修住房单位售房前应当与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公用处)签订《委托售房协议书》,经公用处审核同意后,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批准书》;单位产住房产权单位到所售住房坐落区(县)房管局办理《批准书》。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
(2)出售公有住房的申请(含上级主管区(县)、局同意售房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