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0〕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和《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的各项要求。同时,为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建立租赁单位不良信息系统,现补充要求如下:
一、完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管理
从2010年6月1日起,使用单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系统(http://www20.f5.bjjs.gov.cn/EGovHall)申办“使用登记”时,应增加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的基本信息,计算机自动核实司机的“资格证书”等相关信息,符合要求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交到区县建委,“使用登记”备案的程序和其他要求均按原规定执行。修改后的“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原《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中附件3《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废止。
二、建立“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
从2010年6月1日起,我委在“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良信用系统”,市、区(县)建委定期将各租赁单位以下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该系统。
(一)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