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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2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2-31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公司法》《民法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律文件的送达地,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活动的市场主体,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的,需依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包括:房屋详细地址、权属及法定用途等内容。住所地址应细化到最小使用单元。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申报承诺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住所信息。

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拆迁房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经营有特定条件规定的,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允许“一照多址”,在住所外增设与住所在同一区县(功能区)内的经营场所,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对实行“一照多址”的市场主体,每个经营场所均应分别填写该承诺书。

增设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县(功能区)内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十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环保、规划等需要,依法划定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

划定禁设区域应当明确区域范围、禁设行业、禁设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者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二)在同一区县(功能区)内设立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

(三)设立或者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县(功能区),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四)申报虚假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0日。




部门解读:《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