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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闽政〔202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经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3〕13号),自本决定印发之日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01-18
  2022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废止了《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废止《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办法》的背景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涉及“社会抚养费”的表述予以删除。2021年9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废止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层面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项目进行了全面废止。

  二、废止《办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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