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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部分区域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部分区域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建〔201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告知承诺试点,在以上区域注册的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包括核准、到期重新核定),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我厅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我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被许可人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我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按原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7日


附件1
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

一、杭州市(6个)
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萧山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宁波市(5个)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温州市(2个)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湖州市(3个)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五、嘉兴市(4个)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绍兴市(4个)
绍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七、金华市(2个)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
八、衢州市(2个)
衢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九、丽水市(1个)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告知承诺书


编号: 年第


申请人(法人)信息

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一、许可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二、许可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二)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三)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五)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六)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一式一份,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一式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公司)章程(应有全体股东签名,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企业最新审计(资产负债表)报告(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确定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的董事会决议或证明文件;

(七)企业“财务、统计、工程”等三师的任职文件(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社保管理部门公章、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

(九)已竣工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复印件;在建项目提供“在建进度说明”材料(一式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十)母公司与子(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占比关系证明材料(调用项目公司业绩的提供项目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工商备案的章程和工商出具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等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人对以上第四项至第十项材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可以承诺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