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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材〔2021〕2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沪府令57号)《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水平和质量,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实施信息报送全覆盖管理

2021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应当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通过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建设管理服务栏目-节能、建材项目-废弃混凝土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合同》(以下简称《再生处理合同》)信息报送。施工单位应当选择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达标场所签订《再生处理合同》。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委另行制定发布。

    二、突出重点,强化履约管理

(一)监理单位应当在“开挖令”签发后,通过监理报告系统及时更新底板浇捣进度和完成情况。

(二)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底板浇捣开始前报送《再生处理合同》信息,在开始履约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履约信息报送。

(三)处理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履约信息(一般为收到确认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对履约内容有异议的,可填写理由并退回。在项目履约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果未收到要求确认履约信息,处理企业可在“信息系统”发起督促履约申请。处理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再生骨(粉)料等产品质量予以严格把关,出具质量保证书,通过“信息系统”登记产品信息和流向信息。

(四)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示施工单位对已签订的《再生处理合同》进行履约,并将基坑深度12米以上的作为重点监管项目。对底板浇捣完成3个月未开始报送履约信息的此类基坑工程项目,将暂停其预拌混凝土使用信息报送。

(五)市、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在地下结构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其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合同履约情况,对废弃混凝土已清运但未报送履约信息的项目, 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报送履约信息。

    三、健全制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置

(一)施工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开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整改指令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暂停该项目预拌混凝土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记录施工单位不良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1.未与名录内处理企业签订《再生处理合同》的;

2.未及时上报再生处理合同信息及履约信息的;

3.未按照再生处理合同约定履约的。

   (二)处理企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暂停其处置业务3个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