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外经〔2015〕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前有关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5〕1号),为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我委在借鉴上海自贸区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包括: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构(以下称“项目备案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自贸试验区项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人(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填写并上报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备案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个人投资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备案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同步申报项目备案和企业设立(变更)的,按照自贸试验区“一表申报、一口受理”机制办理。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备案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七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意见”)。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省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厦门片区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厦门市投资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 项目备案机构在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的同时,应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及备案文件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