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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21号)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第二点扶持措施进行修改
  1.将“(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修改为“(一)支持落地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2.将“2021年(含)—2025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修改为“对2021年(含)—2025年当年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
  3.将“2021年(含)以后新注册落地的企业”修改为“2021年(含)以后注册落地的企业”;
  4.将“(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中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5.将“(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中“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修改为“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6.删除“(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中“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一项中“对列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条款。
  二、删除第四点其他事项中“企业获得政策扶持后10年内向市域外转移业务或迁出本市的,应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由市场监管、商务和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条款。
  三、将原文中“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对当地经济社会做出过贡献”。
  四、将原文中“规上营利性服务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9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榕政办〔2021〕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规定,保留并适时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8日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坚持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持续推进平台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平台经济规模,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研究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主要特征包括: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落地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对2021年(含)—2025年当年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分行业给予奖励:

(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含)以上,按照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奖励。

(2)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营业收入每20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

(3)对当地经济社会做出过贡献,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2021年(含)以后注册落地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

(二)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2020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为基数,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的增量分行业给予奖励:

(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2亿元(含)以上,按照增量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奖励。

(2)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量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增量营业收入每20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

(3)对当地经济社会做出过贡献,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增量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对2020年(含)前已落地的平台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

(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

对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为:3亿元、5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不超过20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对平台企业个人年工薪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对列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