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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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依据国家和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山东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0日
山东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发挥长期效益,依据国家和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 后期管护工作应坚持尊重民意和“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因地制宜,以管促用。
第四条 后期管护的内容
(一)农田水利等工程的管护。确保水库、塘坝,排灌站、大口井、机井,井房、管道,沟渠、桥、涵、闸、配电设施等工程完好,能够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工程的管护.确保道路系统完整、畅通,保障项目区内生产生活运输需要;
(三)农田林网及其他水土保护等工程的管护.确保农田林网及其他水土保持等工程完好,有效防止各种自然灾害;
(四)耕地的管护。确保项目区内耕地质量不下降,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土壤的肥沃程度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挖沙取土,植树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不出现弃耕,抛荒现象。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为项目工程后期管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
工程验收前,管护主体是施工单位;工程验收移交后,后期管护主体原则上为被移交单位,但仍在工程保修期内的后期管护主体,由施工单位和被移交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后期管护方案,并报县级国土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项目所在村(居)委会应将项目工程纳入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并制定相关管护措施。
项目实施形成的塘坝、井,电、提灌站等农田水利工程,可依法由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市场方式,确定工程管护人。
项目区内生产路、田间道路等无经济效益的公益性工程,由村(居)委会负责后期管护,所需费用从乡(镇),村后期管护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第八条 后期管护的方式
(一)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国土部门会同乡(镇)、村(居)办理工程的移交手续,并由乡(镇),村(居)、施工单位,县级国土部门四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确认,签订后期管护责任书,明确后期管护的起止时间、范围,内容,后期管护经费的来源、标准、发放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管护方法、措施,责任追究等;
(二)后期管护工作具体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落实,对跨乡(镇),村的项目,按照项目的土地权属及面积分摊管理;
(三)县级国土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后期管护人(土地承包经营人)落实好后期管护责任。
第九条 后期管护专项资金的筹集来源
(一)承包,租赁、拍卖项目工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财政部门从土地整治项目决算及竣工验收后结余资金中安排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作项目工程后期管护的其他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四)镇、村自筹资金。
第十条 后期管护资金按照资金筹集来源,由村(居)、乡(镇)分别单独建账核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后期管护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无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