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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资〔2022〕22号

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部署要求,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依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以及临时、应急、会议(活动)机构(指挥部)(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使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购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包括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和专用设备等资产,通过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系统),采取虚拟方式,开展统一管理、调剂和退出等管理行为。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出仓前实物仍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保管。

对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公务用车、涉密资产、执法执纪单位罚没财物、涉案财物,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盘活资产,厉行节约;

(三)应入尽入,共享共建;

(四)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及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推动绩效管理;

(三)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

(四)负责规划、建设和完善公物仓系统;

(五)负责对公物仓资产调剂、借用、退仓等事项进行确认;

(六)建立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认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产及时、完整、准确纳入公物仓系统;

(三)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提交的公物仓信息进行核实检查,并开展公物仓管理及执行情况绩效管理;

(四)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申请资产入仓,将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确保资产登记信息完整、准确,应入尽入;

(二)调剂或借用完成后,及时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公物仓系统基础信息准确;

(三)负责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更新和完善公物仓资产情况,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可靠;

(四)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管理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八条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低效使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低效使用资产包括1年内连续3个月未使用的资产;未有效支撑履职、利用价值低的资产;其他低效使用资产等。闲置资产包括经论证不需使用的资产;因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等原因于自身履职不相适应的资产;调剂或购入后从未使用的资产;其他闲置资产等。超标准配置资产包括超数量标准配置的资产和超价值标准配置的资产。

每年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长期低效使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由资产承接单位在改革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将涉及有关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三)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组建临时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统一配置的各类资产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实物资产。由活动(会议)承办部门(机构)在活动(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将资产按照有关程序纳入公物仓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可共享共用的科研、教学、医疗等设备。由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集中管理资产的管理单位、拥有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产权的单位)在购置或占用后1个月内,将共享共用资产按照有关程序纳入公物仓管理。

(五)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九条 公物仓管理程序包括:入仓、调剂和借用、退仓等环节。

第四章  入仓管理

第十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仓:

(一)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通过公物仓系统提交入仓申请,及时、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名称、类型、型号、规格、性能等明细信息,提交本单位主管部门确认。

(二)确认。市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产入仓申请,经认真核实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物仓系统进行确认后按照程序登记入仓。

第十一条 入仓资产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同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调剂和借用

第十二条 公物仓调剂资产与行政事业单位设备租用或购置预算紧密衔接,在预算编制中,涉及新增资产的,原则上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再安排预算资金租用或购置新增资产。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中选择,以无偿调拨方式配置给申请单位使用。调剂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单位查询匹配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前,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首先通过公物仓系统提出资产查询匹配申请,注明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公物仓系统将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匹配。申请单位在公物仓系统中确认拟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后,随同项目支出预算申请一并报送本单位主管部门,对于不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的项目要单独列明情况及原因。

(二)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确认

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时,对新增资产配置的,在公物仓系统中核实所属单位拟使用的公物仓调剂资产。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无故不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的支出项目,主管部门不予纳入项目支出预算。

市级主管部门在公物仓系统中核实同意拟选用公物仓资产的,市财政局通过公物仓系统通知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申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验确定相关资产是否适用。申请单位需在公物仓系统中填写资产现场核验结果,资产经现场核验适用的,启动公物仓资产调剂程序;资产经现场核验不适用的,结束资产查询匹配程序并将信息推送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三)资产调剂和出仓移交

资产经现场核验适用的,启动公物仓资产调剂程序,由申请调剂单位通过公物仓系统进行申请,经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公物仓资产调剂单》。市财政局对调剂事项进行确认后,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凭经确认的《公物仓资产调剂单》启动国有资产无偿调拨程序,申请调剂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好公物仓资产出仓移交手续。

公物仓资产调剂事项确认后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程序,按照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资产调剂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及时做好会计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四)预算编制

市级主管部门在汇总编制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时,要将部门所有新增资产配置项目情况、已调剂使用公物仓资产情况、以及不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情况及原因,连同项目支出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查。对于未查询匹配资产的、无故未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的、现场核验后无故提出不适用的支出项目,不纳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所需资产和财政承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借用,使用后按期归还原占有单位。借用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