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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专利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专利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专利奖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8日



  福州市专利奖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落实《福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规划》(榕政办〔2022〕29号)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强化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参照《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闽政办〔2010〕99号),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榕政办规〔20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专利奖,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发明创造和实施,为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  福州市专利奖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列支。

  第四条  福州市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上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福州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挂靠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福州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等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专利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同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被授予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未受理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已在本市辖区内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该专利申报前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奖项。

  (六)同一个申报人申报市专利奖时,当年只允许申报一项。

  (七)申报单位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并未发生涉黑涉恶情形。

  第九条  奖项设置:

  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金奖、银奖、优秀奖,奖项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金奖1项,银奖不超过2项。

  (一)金奖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银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优秀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申报项目达不到市专利奖金奖评奖标准的,当年金奖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评奖指标: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主要考察专利质量、技术先进性、运用、保护措施、成效、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

  外观设计专利主要考察专利质量、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运用、保护措施、成效、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由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自主申报。申报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申报福州市专利奖应当提交《福州市专利奖申报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扫描件;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三)申报人为非专利权人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同